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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9日,福州市官网发布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》称,将采取“减存量、控增量、严管理、完善公共交通体系”等综合措施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保有量,在2024年以后本市公共交通基本市民出行需求基础上,适时在城区三环路(含)以内道路和马尾区罗星街道、马尾镇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。
通告规定,自正式施行之日起6个月后,对停放在三环路(含)以内和马尾区罗星街道、马尾镇区域,但未悬挂黄色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搬离。取消现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模式,新注册电动自行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,发放黄色新号牌;黄色号牌实行期制度,自号牌领取之日起不过4年。
同时,对发布之日前在五城区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回收补偿政策,在正式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将电动自行车回收补偿的,补偿标准为:用时间在3年以内(含3年)的电动自行车(以初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),补偿期为4年的榕城一卡通或者900元现金。
此外,将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,启用电动自行车新式号牌,对存量电动自行车进行重新登记上牌,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,设置6个月的换号牌过渡期,逾期未换号牌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公告牌证作废,且不得继续在道路上通行。相关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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